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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五)其它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六条 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四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应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实行分类管理:
  A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检疫许可证的快件;
  B类: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快件;
  C类: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
  D类:以上三类以外的货物和物品。
  第十九条 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一)对A类快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
  (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认证标志或者卫生注册标志。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或者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标志或者卫生注册标志的,作暂扣或退货处理,必要时进行安全、卫生检测;
  (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四)对D类快件,按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
  第二十条 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一)对A类快件,依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检验规定实施检疫;
  (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出口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无出口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或者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的,不得出境;
  (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物主有检疫要求的,实施检疫;
  (四)对D类快件,按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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