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出入境快件的存放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或者快件集散地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定期派人到现场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八条 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九条 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
(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快件运营人取得《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
第十二条 快件运营人如需变更备案登记的内容,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报检
第十三条 快件运营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
第十四条 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文件:
(一)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
(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三)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