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3号)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