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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28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
 《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财企〔2001〕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为加强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财政部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了《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一年八月八日

         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好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推动地方压缩过剩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闭小企业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对小煤矿、小糖厂、小水泥、小钢铁、小玻璃和小火电等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措施。
  第三条 各地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关闭小企业任务,切实做好关闭小企业工作。
  第四条 关闭小企业的职工安置等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各级地方财政要予以资金保证,预算管理上要专账反映。对关闭国有小企业比较集中、职工安置任务较重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适当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依据“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围绕每年经济结构调整任务,主要用于关闭国有小企业的职工安置等,以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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