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政发〔92〕第20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1992〕35号文,发出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见附件),要求各地抓紧医疗制度改革的各类试点,并部署了交流改革经验、论证改革方案等工作。现就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为加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部党组决定成立公费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全国公费医疗管理与改革办公室。领导小组由陈敏章任组长,孙隆椿、何界生、顾英奇任副组长,组员有曹荣桂、支峻波、迟宝兰、潘学田、刘新明、蔡仁华(兼办公室负责人)。公费医疗管理与改革办公室与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为部直属事业单位)合署办公。
2.根据国办“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搞一个城市、一个县、一个医院、一家企业的试点工作。请各地卫生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原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试点市、县和医院,明确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请将试点工作组织落实情况于6月10日报我部全国公费医疗管理与改革办公室。
3.各地已确定并正在进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的市、县和医院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并将试点进展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改革内容、具体方案,已有成效、问题和难点、继续试点的设想等及时报部医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