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需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和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边防检查站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材料大致能证明案情事实或说明有关问题,公安厅、局或总站就应当受理。申请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二)申请复议的形式。申请复议可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但需注意,对以口头形式申请的,各公安厅、局或总站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要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受理复议的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首先应由负责此项工作的法制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经公安厅、局和总站的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然后作出复议决定。办理行政复议,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要将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单独列支,并予以保障。
(四)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受理行政复议的公安厅、局或总站应自受理复议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从其规定。由于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31条的规定,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及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公安部已制定下发,各地可按规定的格式与要求自行印制。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对边防检查机关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边检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整体执法水平以及加强队伍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
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通过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边检机关的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地要组织全体检查人员对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准确理解
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定,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政治、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边检工作的需要。各地在执法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各种违法违规的处理,要严格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准确、程序规范,避免因执法不当而引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