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实施后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复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6日)
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局、处(不含天津、上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已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行政复议法是继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边防检查工作密切相关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法,并以此保障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法,根据《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48号)和《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1999〕7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实际,经商部边防局和部法制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防检查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实施后,对已改职业制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隶属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对现役制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请行政复议。边防检查站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