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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
 (1999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第三条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由卫生部认定,承担卫生部指定的工作。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 检验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收取或变相收取送检单位的费用。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部有关规定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为评审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二)开展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技术、标准的科学研究。
  (三)为卫生部提供健康相关产品管理的咨询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样品受理

  第六条 申报检验的样品应当由专门科室受理,并有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收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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