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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1999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第三条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由卫生部认定,承担卫生部指定的工作。
  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责并独立承担由此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申请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拥有相应的实验室。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其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拥有合格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的专业、人数应与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相适应,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按照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进行检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拥有相应的动物房,并取得卫生部医药卫生系统统一的二级以上《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动物实验条件)》,动物实验人员应取得《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位,可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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