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出版社新出图书书号总量仍按每位有发稿权的图书编辑年度5个书号量核定。各出版社的编辑人数经我署审定后,再结合上年度书号使用目录、样书缴送情况的审核,核定其书号总量。校对、技术编辑、美术编辑(有美术、少儿出书范围的出版社除外)、实习编辑及非图书编辑人员不作为核发计算。各出版社的书号总量基数要保持相对稳定,要严格控制品种总量的增长,着力优化选题,提高质量,增进效益。
新成立未满两年的出版社,每年书号总量不超过50个。两年后按上述原则办理。
二、书号总量调控原则和办法
1.优秀、良好出版社在核定的书号总量使用完后可适当追加,良好出版社追加数量不超过本社书号总量的10%;优秀出版社的追加数量不超过本社书号总量的20%。
2.出版社在书号在作用上,应首先保证国家重点图书、国家统编教材、科技专著、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外文版图书的出版。在出书结构合理的情况下,可少量追加,追加数量一般不超过本社书号总量的10%。
3.凡是在上年度受到停业整顿处分的出版社,核减其书号总量的10%-20%。正在停业整顿的出版社。核发书号暂停,在结束停业整顿工作后,不再补发停业整顿期间的书号数量。
4.对于存在超出批准书号使用总量出书、虚报编辑人数多领书号、将申请追加的书号移作他用(未用于所申请项目)、超专业分工出书、“买卖书号”、“一号多用”及其他违规问题的出版社,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缓发书号、扣减书号直到停发书号。扣减书号量为“买卖书号”、“一号多用”量的2-5倍。
5.对于存在出书结构明显不合理,超范围出书,图书质量合格率较低及其他出书问题的出版社,将视情况压缩其书号总量的10%-15%。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国务院部委出版社的主管部门以及总政治部宣传部,可以根据上述原则,在不突破本地区本部门书号总量的情况下,制定对所属各出版社书号使用的调控原则和办法。可掌握一定比例的书号调剂量,以保证重点图书的出版。
三、书号核发程序和管理办法
1.书号总量核定后,新闻出版署将书号使用总量交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的主管部门以及总政治部宣传部管理并分配。
2.各出版社持省级新闻出版局或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总政治部宣传部出具的含有书号分配数量、书号起止号的证明信,经新闻出版署图书出版管理司核准后,到中国ISBN中心领取书号的顺序号、校验位,到条码中心制作条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