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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选优评估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贯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选优评估工作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


  为了进一步推动高等学校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质量,我部定于1999年4月至2000年3月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选优评估工作,并于2000年8月第六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期间,对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优秀学校进行表彰。
  现将评估指标框架体系(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将评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组织实施。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保证评估工作的正确导向和工作质量。
  二、各地应根据我部印发的评估指标框架体系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评估细则和实施办法。
  三、各地可以先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合格评估,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选优评估。
  四、各地优秀学校的表彰名额见附件二。
  五、各地的评估工作应于2000年3月底前完成,并于2000年4月1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将评估工作总结和优秀学校的名单和每个学校的书面材料(含一般情况和教学改革情况)报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联系人:季克异、王龙,联系电话:〔010〕66097180)。
  六、我部将于今冬、明春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估工作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最后审定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名单。
  各地在评估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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