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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业务划归财政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业务划归财政部管理的通知
(1998年10月21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101号)规定,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划入财政部,财政部负责“办理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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