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
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规则”和“细则”所规定的组织原则、指标体系、操作程序等进行组织实施,并遵循财政部下发的《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财统字〔1999〕3号文)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计分方法》(财统字〔1999〕6号文)等配套操作文件。在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要按照财政部统一颁布的《1998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所提供的标准值,依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情况合理选择,规范操作;并正确使用配套开发研制的《企业效绩评价系统软件》,严格技术要求。
五、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实施评价的机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审核评价基础数据资料,确保评价基础数据的真实性,保障评价结论的真实和准确;各级评价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要排除一切主观意愿的影响,保持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六、国有企业效绩评价是服务于国有企业监管、国有资本金管理及财务监督、经营者业绩考核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组织人事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开展。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组织人事等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合或单独组织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但评价范围要在部门之间事先通气,评价结果做到在部门之间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采取联合组织方式进行,以避免工作重复和增加企业负担。
七、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是十分重要的信息资源,各地区、各部门要注重充分利用。效绩评价结果形成后,要及时报送给政府有关部门,为政府经济决策、加强国有企业监管和国有资本金管理及财务监督、进行经营者考核任免提供参考。各地区、各部门要注重将效绩评价结果运用到已经实施的各项改革工作中去,如与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及经营者年薪制等改革相结合,促进建立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对企业的外部监督。
八、为保障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各地方、各部门应抽调熟悉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得力人员开展企业效绩评价试行工作,加强评价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国家有关政策和评价制度、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努力培养一支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及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的评价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九、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各地区、各部门在评价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