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实行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复核制度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促进评估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评估执业水平,确保资产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财评字〔1998〕136号)要求,财政部决定从1999年起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抽查复核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抽查复核制度的范围。各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过程中,可根据审核工作的需要,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和复核。抽查复核的范围包括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项目、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以及需要抽查复核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抽查复核的内容。抽查复核的内容包括对评估项目的评估过程、方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的检查和核实,具体包括:
(一)评估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二)评估工作底稿是否完整;
(三)现场勘察工作记录是否齐全;
(四)产权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五)有关资产清查函证工作是否进行;
(六)评估参数资料选取是否合理;
(七)评估操作工作是否规范;
(八)影响评估质量的因素考虑是否周全;
(九)内部审查复核制度是否健全;
(十)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进行抽查复核的其它内容。
三、抽查复核项目的确定方法。确定实行抽查复核的资产评估项目,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随机确定。由省级以上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项目情况随机选取确定抽查复核的项目。
(二)有针对性的确定。由省级以上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审核确认中发现问题较多、质量较差的项目,或有关方面举报提请监督的项目,直接确定抽查复核。
四、抽查复核的组织方式。抽查复核工作采取直接抽查复核和委托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