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确了溢折价的摊销方法。原制度没有明确溢折价的摊销方法,公司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直线法。新制度既考虑了我国实际,又借鉴了国际惯例,规定溢折价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3.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转入“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原制度根据债券利息的支付形式,规定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在“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利息在’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核算。不论债券是分期付息还是到期还本付息,由于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已转化为企业的债权,理应作为债权信息,而不应继续作为投资处理,基于这方面的考虑,新制度改变了债券利息的核算方法,将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由“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转入“应收利息”科目。
新制度没规定对长期债券投资计提投资风险准备,理由同短期债券投资。
(五)无形资产的核算
原制度没有涉及无形资产的核算,新制度明确了无形资产的核算,核算方法采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入帐价值。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自行开发并按法定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的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入帐;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而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经营期短于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经营期的年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且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六)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
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基本采用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核算内容。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项费用,作为待摊费用处理。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2.摊销期限。开办费应当从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开办费金额不大的,也可在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原制度没有明确开办费的摊销年限。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七)债务重组的核算
债务重组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对债权人而言是债权重组,对债务人而言是债务重组。对保险公司而言,由于只发生债权重组,困此,核算只涉及债务重组中收到的抵债物资以及债务重组损失。新制度增设了“抵债物资”科目,核算因债务重组而收到的物资;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增加了债务重组损失的内容,核算在债务重组中收到的抵债物资的评估确认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主要内容如下:
1.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让步表现在;在债务重组日,债权人收到的抵债物资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未来应向债务人收取的金额小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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