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业务涉及分保业务分出人和分保业务接受人双方,分保业务分出人的核算主要包括向分保业务接受人分出的保费和摊回的应由分保业务接受人承担的赔款和各项费用两项内容;分保业务接受人的核算主要包括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分保赔款入费用和提存准备金三项内容。
1.分保业务分出人的核算。分保业务分出人向分保业务接受人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应按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摊回的分保费用主要包括摊回的手续费、摊回的营业费用和摊回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2.分保业务接受人的核算,内容如下:
(1)保费收入的确认。再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也应满足制度规定的三个条件,与财产保险业务相同。再保险业务的特点是,分保合同一般于收到分保分出人发来的分保业务账单时生效,即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分保业务接受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由于分保业务账单标明了保费金额,此时收入金额是可以确定的;另外,由于再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之间开展的业务,分保业务接受人收回金额的可能性通常大于不能收回金额的可能性,可见,对于分保业务接受人而言,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通常可以认为确认保费收入的三个条件得到满足,因此,一般可以于此时确认保费收入。
(2)分保赔款和费用的核算。分保业务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分出人发来的分保业务账单时,应按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借记“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等科目,按账单中标明的保费等基础上金额,贷记“分保费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3)提存准备金的核算。再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根据我国再保险业务的特点,一般以3年为一个损益结算期,才能真正反映再保险业务的损益,在未到决算损益年度之前,当期营业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再保险业务提存、转回准备金的财务处理与财产保险业务相应准备金的账务处理方法相同。
(四)投资业务的核算
投资业务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业务。短期投资业务只核算短期债券投资。核算没有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主要是考虑到,就债券投资而言,保险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不能用于购买其他企业债券,而上述两种债券属“金边债券”,风险较小,也就不需要采用此法提取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长期投资业务只核算长期债券投资。但是,公司如有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从事的长期股权投资,目前尚未收回的,或经国务院批准从事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核算内容。长期债券投资的核算采用了《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相关费用,如数额较大,单独核算。购买债券有时要发生诸如印花税、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原制度将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新制度规定,债券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在“长期债券投资”科目下单独设置“相关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在债券购入后到期前的期限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如果相关费用数额不大,可采用一次推销法,于取得债券投资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通过“相关费用”明细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