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存准备金的核算
新制度规定财产保险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两项内容:其一,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且已经提出保险赔款的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按所提出的保险赔款数全部提存;其二,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沿未提出保险赔款的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按预计保险赔款数的5%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业务而设置的,根据
《保险法》的规定,提存和结转的数额,应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以为下年度发生赔款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长期责任准备金是为长期工程险等长期财产保险业务而设置的,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以为保险责任期内发生赔款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按规定提存各项准备金时,借记“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按规定转回各项准备金时,借记“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长期责任款准备金”科目;期末,将上述提存和转回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二)人寿保险业务的核算
人寿保险业务的核算也主要包括保费收入、赔款及给付和提存准备金三项内容。
1.保费收入的确认
确认人寿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是否实现也应依据规定的三个条件判断,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与财产保险业务相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是收款生效,即收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时,保险公司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没有收到保费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人寿保险公司一般应于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但是,对于分期收款保险合同,即使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期内因被保险人的原因没有收到保费,如果收到保费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到保费的可能性,保费金额也可以确定,人寿保险公司亦可确认保费收入。这需要经验判断。
2.赔款或给付的核算
人寿保险合同按期限分类,划分为短期人身保险合同和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短期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的支出称为赔款支出;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的支出称为给付或退保金,主要包括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和支付退保金等。发生上述给付时,借记“赔款支出”、“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和“退保金”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将上述各支出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3.提存准备金的核算
短期人身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提存、转回的账务处理与财产保险业务相应准备金的财务处理方法相同。长期人身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新制度相应设置了“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提存及转回的账务处理方法类似。
(三)再保险业务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