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修改了再保险业务中有关往来款项的会计处理
保险公司之间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可能发生相应的债权债务,原制度设置了“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两个会计科目,分别核算再保险业务发生的往来款项,新制度将这两个会计科目合并为“分保业务往来”一个会计科目。这主要是因为分入、分出业务均存在应收、应付分保账款的情况。如果分设两个会计科目,各科目在核算内容上存在交叉情况,核算复杂,也不易理解,因此,为简化核算,将其并为一个会计科目。
(九)规范了手续和佣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发生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财产保险公司只能发生手续费支出;再保险公司不能发生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由于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同,支付金额占保费收入的比例也不同,从有利于加强会计核算,有利于加强保险监管的角度考虑,新制度将手续费和佣金业务分开核算,将应向人寿保险个人营销业务营销员支付的费用不作为手续费核算,而是作为佣金处理;将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作为手续费处理,修改了原制度将手续费和佣金业务并入一起核算的做法。
(十)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
抵债物资是指保险公司因债务重组而收到的物资,如收到投保人用以抵偿欠费的物料用品、固定资产等。新制度对抵债物资的入帐价值、处理抵债物资产生的损益等会计事项进行了规定。
(十一)增加了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原制度没有涉及无形资产的核算内容,新制度增加了无形资产的核算,对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摊销期限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十二)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
新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应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它并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不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新制度对长期待摊费用的内容、摊销期限及会计处理均作了新的规定。
(十三)修改了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
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在会计报表上有如下变化:
1.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
2.将原按保险业务分类设置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分类设置利润表。共设置了三张利润表,即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和再保险公司利润表,并对各张报表的项目和排列作了相应调整。
3.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主要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有什么变化?
答:主要经济业务会计核算的变化有以下九个方面:
(一)财产保险业务的核算
财产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包括保费收入、保险赔款支出和提存准备金三项内容。
1.保费收入的确认
保费收入是否实现,应依据规定的三个条件判断。按规定确认的当期保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保费”等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期末将“保费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2.赔款支出的核算
发生赔款支出时,借记“赔款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损余物资,应冲减赔款支出。期末将“赔款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