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新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存出资本保证金时,借记“存出资本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
《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新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有关核算见后。
3.根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总准备金,会计制度上相应增加了提取总准备金的会计处理,提取总准备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总准备金”科目,贷记“总准备金”科目。
(六)完善了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由于长期寿险和长期健康险风险不同,有关责任准备金精算方法的不同,为了满足人寿保险公司对长期寿险和长期健康险分业管理的要求,我们将原制度“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细化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两个科目,分别核算提存的长期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相应地将“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细化为“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提存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两个科目;将“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细化为“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和“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两个科目。
(七)调整了贷款,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制度相应作了如下调整:
1.保留有关保户质押贷款的会计处理。保户质押贷款是人寿保险公司以投保人的有效保单作为质押品,向保户发放的贷款。原制度称其为保户借款。由于保户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的一项债权,称“借款”易被人误解,所以新制度将该项贷款称为保户质押贷款,科目名称也作了相应修改,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
2.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种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在表内科目中删除了原制度“贷款”及“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3.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新制度设置了“短期投资”科目,该科目只核算短期债券投资。新制度取消了原制度“长期投资”科目,设置了“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4.在表内科目中取消了有关贷款及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后,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新制度在会计科目表的附注中作了如下说明:(1)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
《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公司如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投资风险准备”科目;(3)公司如有在
《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增设“贷款”科目,并相应增设“贷款呆账准备”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