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主要遵循了以下三条原则:
(一)满足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需要
适应保险公司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变化,对于保险公司出现的新的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相应增加会计核算内容,并对原制度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会计核算内容及方法进行修改,以满足保险公司加强会计核算的需要。
(二)适应加强保险监管的要求
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特点,以及
《保险法》关于保险分业经营、保险资金限向流动的限定,在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报表列示及有关会计核算内容的核算方法上,相应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监管提出的新要求,从而配合保险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体现会计准则中适用于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新内容
1998年,我国陆续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8个具体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新修订的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在充分考虑保险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的前提下,也相应采用了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一些通用的会计原则及方法。
三、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在哪些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答:(一)更改了会计制度名称
新制度将原《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以后者定名制度,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二)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
在
《保险法》颁布以前,同一保险公司可以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但要求分业核算,因此,原制度是根据混业经营、分业核算的原则,将保险业务分为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三大类。在
《保险法》颁布以后,保险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因此,新制度是根据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
其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新制度根据
《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对具体业务作了重新分类,并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例如,原制度将本应属于人身保险业务范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非人身保险业务;新制度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
(三)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
新制度规定:“保险业务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办法。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业务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其收支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收支差额在非结算损益年度,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计入当期损益,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损益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