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二)
(1998年12月23日)
三、新制度适用于哪些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执行什么会计制度?
答:老制度的适用范围既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当时各行业的会计制度尚未修改,二是与其他有关股份制试点法规的适用范围相一致。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其投资者越来越多,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更为迫切,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有必要对其单独制定一套会计制度;另一方面,“两则”“两制”实施以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执行统一的相关行业的会计制度,因此,新制度适用范围仅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名称也改为《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四、从总体上看新老制度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前面已经谈到,几年来我们制定下发了几十个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对老制度的修改补充,这次的修改,主要是把已经作出的补充规定进行系统整理,当然也对一些问题作出了新规定。新制度与老制度相比,二者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统一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政策,同时,对发行不同股票的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允许有所区别。在老制度以及后来下发的一些补充规定中,许多会计政策是分别A股、B股和H股等进行不同的规定。新制度则要求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但考虑到发行A股企业的一些特殊情况,对发行A股的国内上市公司(制度中明确为:除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以外的其他上市公司),在执行统一会计政策时,可采用一些变通的办法,即对某些会计政策如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等,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需要说明的是,制度中规定的一些会计政策(如上面提到的有关政策)只适用于上市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适用。
第二,新制度更强调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公允,是反映其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针对老制度执行几年来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新制度对会计信息的披露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要求企业按制度的规定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按会计准则进行正确的计量和确认,以防止人为调节利润,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