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城市商业银行,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城市商业银行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金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据实扣除。
实行计税工资的城市商业银行,每月人均工资可在660元内税前据实扣除,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参照当地国有商业银行扣除标准确定。
(十一)关于呆帐准备金提取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呆帐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改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列入当年成本。当年核销的呆帐准备金可以在下年度予以补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 扣除委托贷款、以国债为
质押物的抵押贷款)×1%-上年呆帐准备金余额。
对符合呆帐核销条件的贷款,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呆帐准备金继续核销。
(十二)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对以前年度未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补提到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成立年度,在两年内分期扣除。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成立前应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危房改造、购置运钞车费用支出问题。商业银行进行危房改造、购置运钞车支付的费用,一律按购建固定资产处理,不得挤入当期成本费用。
(十四)关于城市信用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在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涉及对原城市信用社公共积累产权归属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未按上述文件规定已经将公共积累量化给原投资者的城市商业银行,须在1998年度的会计决算工作中专项清理,并及时按规定调整相关权益。对直接调整相关权益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对应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股本)的公共积累部分(主要包括历年减免的税款和法定盈余公积),在保障商业(合作)银行成立时新股东权益的前提下,可用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补足,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能补足的,可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