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
《会计法》培训的组织工作,按照目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模式,分别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斗警察部队后勤部负责。
会计人员必须在2000年底前接受不少于12小时的
《会计法》培训。无故不参加
《会计法》培训的,无论是否参加其他业务培训,均不能作为年度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为保证
《会计法》培训质量,财政部将于1999年11月下旬举办
《会计法》师资培训班,同时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我部有关人员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讲话》,作为开展
《会计法》培训的指定教材。有关师资培训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组织好单位负责人的
《会计法》培训工作
《会计法》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困此,单位负责人正确理解和掌握
《会计法》基本内容,对于保证
《会计法》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至关重要。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单位负责人的
《会计法》培训工作。财政部正在组织编写《单位负责人
会计法必读》,作为单位负责人学习
《会计法》的指定教材。同时还将会同有关部门,于近期组织国有大型企业负责人
《会计法》培训。有关培训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