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1999年11月15日)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已于1999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0年7月1日施行。为了保证
《会计法》各项条款的贯彻实施,现就组织开展
《会计法》培训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切实重视和认真做好
《会计法》培训工作
《会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学习、贯彻
《会计法》,是每一个单位领导人、每一位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做好
《会计法》地培训工作,是正确贯彻实施
《会计法》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
《会计法》的培训工作,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二、《会计法》培训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证广大会计人员全面学习和掌握
《会计法》的基本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应将
《会计法》的基本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应将
《会计法》培训作为200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