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计划阶段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第十一条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被审计单位以下基本情况与管理当局沟通:
(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三)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四)会计机构的设置情况。
第十二条 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与管理当局沟通:
(一)审计目的;
(二)审计范围;
(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四)签约双方的义务;
(五)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六)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七)审计收费;
(八)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九)违约责任;
(十)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与管理当局沟通:
(一)被审计单位情况及其最新变化;
(二)新的法规或专业准则对审计工作的影响;
(三)评估审计风险所需的资料;
(四)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五)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阶段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第十四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与管理当局沟通:
(一)审计计划;
(二)管理当局对有关事项的解释、声明及提供的其他证据;
(三)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的会计报表认定;
(四)已发现的重大错误、舞弊或可能违反法规的行为;
(五)审计工作中受到的限制与阻碍;
(六)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如拟通过商讨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谨慎选择管理当局中参与商讨的适当人员。
第五章 审计报告阶段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第十六条 在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与管理当局沟通:
(一)有关会计报表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