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当管理当局声明的有关事项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获取相关佐证证据;
(二)评价管理当局声明是否合理并与相关佐证证据相一致;
(三)考虑声明人是否熟知所声明事项。
第十一条 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应重新考虑管理当局其他声明的可靠性:
(一)管理当局的某项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矛盾;
(二)管理当局拒绝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提供书面声明;
(三)管理当局拒绝就重要的口头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应以管理当局声明替代能够预期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
第四章 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基本要素
第十三条 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声明内容;
(四)签章;
(五)日期。
第十四条 管理当局声明书的收件人为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署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声明内容应根据审计约定事项的具体情况、会计报表编制基础等确定。
第十六条 管理当局声明书通常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管理当局声明书的日期通常应当与审计报告日一致。但某些交易或事项的声明书日期,可以是注册会计师获取该声明书的日期。
第五章 编制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八条 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拒绝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提供必要的书面声明,或拒绝就重要的口头声明予以书面确认,注册会计师应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并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如对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事项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即使取得管理当局声明,仍应视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并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