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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其他信息中对数据影响的解释与已审计会计报表相关数据不一致。
  第八条 如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影响,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商讨,必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意见。
  第九条 如重大不一致确实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修改会计报表或其他信息。
  第十条 如已审计会计报表需作修改,但被审计单位予以拒绝,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作修改的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十一条 如其他信息需作修改,但被审计单位予以拒绝,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不一致事项的性质及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增加对重大不一致事项的说明,或者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并可以同时征求律师的意见:
  (一)拒绝出具审计报告;(二)解除业务约定;(三)在被审计单位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四章 重大错报及其处理

  第十二条 在查阅其他信息以发现重大不一致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会注意到明显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
  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是指在其他信息中,对与会计报表所反映事项不相关的重要信息作出了不正确的披露。
  第十三条 如认为可能存在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商讨。
  在商讨后,如仍然认为可能存在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向律师等第三者咨询,并对咨询意见进行研究和评价。
  第十四条 如对事实的重大错报确实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修改。如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对其他信息的关注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审计单位最高管理当局,并在征求律师意见后作出适当处理。

第五章 时间性考虑

  弟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其他信息事宜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进行商讨,以便及时、全面地查阅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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