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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

  (二)营运资金出现负数;
  (三)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四)无法偿还即将到期且难以展期的借款;
  (五)过度依赖短期借款筹资;
  (六)主要财务指标显示财务状况恶化;
  (七)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
  (八)存在大额的逾期未付利润;
  (九)无法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十)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且长期未作处理;
  (十一)重要子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且未进行处理;
  (十二)无法获得供应商的正常商业信用;
  (十三)难以获得开发必要新产品或进行必要投资所需资金;
  (十四)显示财务状况恶化的其他迹象。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经营方面存在以下迹象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一)关键管理人员离职且无人替代;
  (二)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失去主要市场、特许权或主要供应商;
  (四)人力资源或重要原材料短缺;
  (五)未达到预期经营目标;
  (六)显示经营情况恶化的其他迹象。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其他方面存在以下迹象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一)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
  (二)存在数额巨大的或有损失;
  (三)异常原因导致停工、停产;
  (四)有关法规或国家政策的变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营业期限即将到期且无意继续经营;
  (六)投资者未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严重损失;
  (八)显示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其他迹象。
  第十一条 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于存在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计划采取以下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其能否缓解对持续经营假设的不利影响:
  (一)处置资产:
  (二)售后回租资产;
  (三)取得担保借款;
  (四)实施资产重组;
  (五)获得新的投资;
  (六)削减或延缓开支;
  (七)获得重要原材料的替代品;
  (八)开拓新的市场;
  (九)其他措施。

第四章 实施审计程序时的考虑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存有疑虑时,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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