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精心施工,避免层层加码,任意缩短工期。
(三)要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
加建设内容;也不允许盲目压级压价,降低工程建设标准。要严肃查处以次充
好,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
(四)认真执行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尚
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
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和建设监理单位。严禁搞议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更不允许
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对于已开工的,要跟踪监督,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凡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要依据《
建筑法》严肃查处。
(五)严格按照《
建筑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
理规定》,对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工程监理。对于已开工而没有实行监理的项
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于尚未动工兴建的
项目,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监理
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不得
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签定的监理合同,选派素
质高、责任心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
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六)要依据建设部第29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加大政府对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项目
法人单位必须按
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项
目开工建设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各地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
及时进行抽查和核验。要严格把关,对出现质量问题要责成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不及时改正和改正不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工程完工之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