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快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1999年10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为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审批进度,增加项目审批的透明度,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国经贸投资〔1999〕889号),对财政债券支持的重点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列入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承担企业,要抓紧时间委托由国家认定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国家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报批材料应包括:行业审查意见、银行贷款承诺函、自筹资金和资本金证明、环评报告及批复等。限上项目在报送国家经贸委的同时,要抄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承贷银行总行、环保总局等相关部门。
二、地方经贸委对限下项目的审批,在报批材料齐备的情况下,批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审查意见内容,主要是市场需求情况,采用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及投资水平和效益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可研报告7个工作日内完成行业审查意见。
四、凡涉及进口设备的项目,国家经贸行将进口设备清单提交国家机械工业局,请机械局对其中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制造能力、确需进口的设备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五、环保部门在出具环评报告批复时,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发〔1999〕216号文件要求,在相应文件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2亿元以上的限上项目原则上需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中咨公司按咨询评估的时间和程序要求,应在收到委托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咨询评估报告。
七、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在收到项目批复请示后,即开始项目初审。报批材料不全的,在3日内将有关补充材料要求通知报批单位;报批材料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司内项目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