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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商务、商业)厅(委、局),湖南省财贸办,上海市物资集团总公司:
  化学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和腐蚀等特性,在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管理。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1994年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该公约对化学品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目前一些地方放松了对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无证经营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严重威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强化管理和检查,规范化学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坚决实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国家国内贸易局负责全国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和原商业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的通知》(〔89〕商五联字第2号)的具体要求,对“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含县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切实做好发证、检查、监督、复查和换证工作。
  三、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各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凭证发证发照换照,凭证凭照经营。对无证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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