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七)本次配售方案
1.配售发行股票的类型、每股面值、配售发行的股份(或配股权证)数量、每股发行价格;
2.股东配股比例。如果发行配股权证,还须列明每张配股权证可认购的股份数量;
3.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其中货币资金数额及非货币资金数额;发行费用总额及其构成,包括承销费、中介机构费用、其他费用;
4.股权登记日和除权日;
5.发起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数量以股东大会时的股权登记为准)认购、放弃或出让(全部或部分)配股权的承诺,应包括股东名称、现持股量,放弃或出让配股权的数量。如果进行配股权的转让,公司董事会应详细说明转让的方式,并明确说明国家对转让后股份的流通方式的政策;
6.如果持股5%以上的股东拟采取非货币资产方式认购本次配售的股份,公司董事会应详细说明该资产的性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权益或其他性质的资产),以该种方式认购股份的总量,认购数量的折算方法,资产评估机构的报告内容摘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摘要,股东大会对该事项的表决情况,该资产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及发展前景的影响,主承销商关于该资产配股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是否公平、公正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以其拥有的其他企业的权益认购本次配售的股份后,上市公司实质控制该企业的,还应披露该企业最近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律师在配股法律意见书中对上述认购方式所出具的意见。
7.配售前后股本总额、股权结构。其格式可参照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号《公司股权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的附表的格式。
(八)配售股票的认购方法
1.配股缴款起止日期;
2.缴款地点;
3.缴款办法,应详细列示缴款手续和支付方式;
4.对逾期未被认购股份的处理办法;
5.若采用配股权证方法配售股票,应列示配股权证的派发方式及交易办法。
(九)获配股票的交易
1.获配股票中可流通部分的上市交易开始日;
2.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的处理办法。
(十)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通过配股所募集资金的计划用途、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