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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债金融司三处关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1999)

  3.新制度对保险公司代理手续费及佣金的标准及比例重新进行了规定,原制度规定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按代办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控制使用。其中:国内险种业务为5%,人身险种业务为4.5%,涉外险种业务为4%。农村种植、养殖险种业务为7%。但从几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状况和保险公司实际支付手续费的情况看,上述比例已不适应保险业务的发展,需要调整。新制度中,将原制度中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分为两部分,一是代理手续费支出,规定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8%;二是佣金支出,规定对寿险公司支付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佣金支付总体水平不超过 5%,并限定支付对象为个人代理人。
  4.新制度明确了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办法和提取比例。新制度规定:公司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捉取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停止提取。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保险公司提取该项基金的比例达到总资产的10%时为止。从实际情况看,保险公司已经按照国家政策规,提取了未决赔款准备金和责任准备金等各项准备金,同时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另外、国家还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按保费收入的20%进行法定业务分保。因此说,保险公司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已经有了比较充足的准备,如再将保脸保障基金的比例定在10%,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都有一定的影响,故规定提到总资产的6%时为止。
  5.新制度在“业务管理费”中增加了上交管理费和同业公会会费的内容,主要考虑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其预算主要来源是保险公司上交的管理费,各地保险同业公会成立后,保险公司也需要向其交纳一定比例的费用。这样做是为了保证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顺利开展 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监管。
  6.新制度规范了对摊回分保赔款、理赔过程中收回的财产物资的管理,新制度把摊回分保赔款及理赔过程中收回的财产物资作为“赔款支出”的抵减项目,而不是作为营业收入处理。这样,与保险公司收到的摊回分保赔款和理赔过程中收回的财产物资实际上作为赔款支出抵减的过程相一致,也便于明确公司营业收入的范围。
  7.新制度在“利润分配”中增加了总准备金的内容。为防范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新制度规定,在已经提足各项准备金的基础上,留给公司一定自主权利,允许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前,经董事会或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按一定比例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赔款。
  8.新制度在“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中增加了公司的社会贡献指标,即社会贡献率和社会积累率。目的是在财务评价指标体系中既注重综合评价,又兼顾社会效益,更好地反映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情况,使对保险公司的财务评价体系更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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