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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债金融司三处关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1999)

  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较原制度主要有哪些变化和改进?
  答:(一)《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将其适用对象由企业明确界定为公司。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形式,在《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得到了广泛认同,为了使财务制度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衔接,我们将新制度名称确定为《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二)改变了公司资本筹集划分方式,原制度对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划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1998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份的规定调》中明确: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确定经济成份,因此,在新制度中,我们将公司资本筹集划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
  新制度中称资本金为资本,是鉴于《公司法》等法规对资本金都称为资本,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也不称资本金,而称资本,因此 新制度将资本金改称为资本。
  (三)新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的成本和费用管理。
  1.新制度改进了对各项准备金提转的核算规定。取消了原制度中将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等各项准备金作为“营业支出”,次年转回时作为“营业收入”的规定,以准备金提转差的方式在“成本和费用”中反映。这样,保险公司的业务收支情况可以更清晰地表现出来,也能更准确地反映出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实质。
  2.新制度规范和细化了保险公司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规定。在新制度中继续保留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已发生赔款金额的100%提取的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如何提取准备金问题,新制度一是将这部分准备金的名称确定为“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二是规定按不高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己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这样做的目的是考虑了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国际通行惯例,既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又完善了保险公司提取未决 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更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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