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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债金融司三处关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1999)

财政部国债金融司三处关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1999年)


  问:财政部于1999年1月13日以财债字的〔1998〕8号文印发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请问制定该项制度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财政部于1993年制定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简称原制度),对于促进保险企业取发展,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和监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根据国家对银行与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要求以及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原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公司管理和国家监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制度不能满足银行保险分业管理的要求。从保险业的经营特点来讲,它是以风险重组为特点,而银行业的经营特点是以资金融通为核心,两者的经营行为有很大差异。因此,表现在具体的财务行为如财务核算、管理方式及方法上也不相同,原制度从框架到内容偏重于金融方面,涉及保险的内容不多,不能反映保险业的全貌。
  (二)原制度不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队》)的要求。1995年10月,《保险法》开始实施,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又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为规范保险业务监督提供了依据。原制度与上述政策法规中涉及到的保险财务内容不相适应。
  (三)原制度难以满足财政对保险业的财务管理需要。原制度发布实施后适应了当时财政对保险业财务管理的需要,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财务规范相对滞后,难以全面反映、衡量其财务收支状况,不能满足财政对保险业的管理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原制度进行改革,单独 制订《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基本结构与原制度是否有所不同?
  答:《险公司财务制度》与原制度的结构基本相同,但也有一定的区别。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共分12章82条。依次是总则、资本和负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资金运用、成本和费用、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外币业务、公司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附则。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在原制度的基础上,突出体现了保险业的自身特点,取消了“现金资产”、“放款”和“证券及投资”等章节,主要是考虑上述内容侧重反映银行、证券业的财务特征,不能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特征;增加了“流动资产”和”资金运用”两章,对涉及保险公司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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