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关于退税业务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8年10月8日)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退税业务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财驻黑监字〔1998〕第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维护税法的统一,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对各类欠税企业,只有在其所欠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退还手续。因此,以前年度欠税的监狱、劳教企业在所欠税款尚未全额补缴入库前,不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事项。
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原来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后经国税部门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被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之日起,不享受该项政策。经营“菜篮子”商品的国有、集体商业企业,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三、对符合增值税“先征后返”条件且兼营非退税商品的企业,其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自实行分账核算、分别缴税的年度起执行。对补充分设应退税商品和非退税商品以前年度账务的,不再补办增值税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