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内部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双方应当按授权书和授信书规定的授权授信范围签订合同。”这是公告的变通方式。《办法》要求分支机构必须将其授权权限告知客户。由于纠纷发生时是否出示授权书和授信书的举证责任在银行,因此,为表明银行已向客户出示了授权书,业务合同中应具备“客户已核实了授权书”的条款。
  (五)关于授权的变更方式
  在授权发生变更时,一般颁发《授权变更通知书》。《办法》进一步规定发放《授权变更通知书》后的一定时限内,必须更换法人授权书。在新的授权书下达前,受权人和转受权人必须依照《授权变更通知书》和《授权书》执行。
  (六)关于授权工作的管理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应负责本行的授权、授信方面的事务”。目前总行成立了法律事务室,各分支行中有的已设立了法律机构,但大多是非独立机构,隶属于信贷、监察部门或办公室,绝大多数分支行尚未设立法律机构。为此,《办法》中规定受权人的权限由总行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授权人审定,具体授权手续由法律事务室办理。管辖分行的转授权由管辖分行的法律部门(或办公室)办理转授权手续。
  关于越权行为的处罚问题,《办法》中规定“具体处罚由监察室牵头,会同人教部门实施。”
  三、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实施步骤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总行行长将在1999年第一季度向现任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行长或负责人下发《授权书》,明确各行行长或负责人在其任期内的职责。管辖分行应在被授权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对辖属行的转授权。
  在授权和转授权基础上,受权人和转受权人必须依照《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完善内部授权。
  交通银行的《授权书》、《转授权书》和一系列与授权相关通知书由总行法律事务室统一制定,并由总行统一印制。各行不自行印制上述文件。授权文件必须由专人严格管理。

附:二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交通银行统一管理与集中经营,增强交通银行防范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障交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交通银行内部评级办法》和《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银行实行一个法人、两级管理的总分行管理体制。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辖属行均为交通银行的分支机构,依法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交通银行行长。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是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总行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负责人(以下简称受权人)的职务行为的授权,即授权人对受权人代表该分行进行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交通银行的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受权人(在转授权时简称为转授权人)在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本行副职行长、辖属行负责人(以下简称转受权人)代表该分行从事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实行分级授权、区别对待、权责一致的原则,授权人可根据各行的不同情况明确各受权人的授权权限。
  第五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采取下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的方式。
  第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各项权力。
  受权人、转受权人在实施被授予的权力时,必须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完成总行下达的各项计划。

第二章 授权的分类、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包括:业务授权、人事授权和财务授权,分别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业务权限、人事权限和财务权限。
  第八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类。
  基本授权是指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一般银行业务权限、人事权限和财务权限的规定。经基本授权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基本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的授权或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临时性授权。经特别授权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特别权限。
  第九条 基本授权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授权人向受权人授权,签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二)转授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向转受权人授权,并由转授权人向转受权人签发《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第十条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必须使用总行的统一格式,并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一条 授权人可根据需要向受权人、转受权人进行特别授权,并由授权人向受权人、转受权人签发《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只能由授权人签发,除《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注明允许转授权的情况外,经特别授权产生的权限只能由受权人或转受权人自己行使。
  第十二条 交通银行行长对境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和惯例另行规定。

第三章 授权工作管理和授权程序

  第十三条 交通银行总行负责管理全行的授权工作。在交通银行总行主管部门拟定受权人权限后,经授权人审定,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具体办理授权手续。
  管辖分行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转受权人的权限,经转授权人审定后,由管辖分行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办公室)办理对转受权人的转授权手续。
  第十四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文本统一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制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