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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0日 交银发〔1998〕468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是交通银行实现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交通银行完善一级法人、两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实施《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行必须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   关于学习贯彻《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


         促进交通银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的宣传提纲
  
  一、制定《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意义
  经过两年多的广泛酝酿和反复讨论,《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出台了,这是交通银行完善总分行管理体制,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
  (一)实施《办法》是交通银行规范化管理的客观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后,交通银行依照公司法的要求,实现了从多法人体制向全行一个法人体制的转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实施后,交通银行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制定了《交通银行内部管理职责划分行办法》、《交通银行内部评级办法》和《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实行了“一级法人、两级管理、分级经营、分类授权、分别核算”的管理体制。交通银行确立了建立规范化商业银行的目标,对交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全行一个法人管理体制。
  (二)《办法》强化了管辖分行的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了管辖分行在交通银行管理体制中的作用
  通过管辖分行对辖属行进行管理,这是交通银行管理体制的特色之一,《交通银行内部管理职责划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管辖分行管理职能的若干意见》对管辖分行的管理职能作了规定。《办法》则进一步从法律的角度,通过授权的方式将管辖分行的职能规范化,制度化。通过授权管辖分行负责人对辖属行负责人进行转授权,明确管辖分行的权力和职责,从而真正实现交通银行全行一个法人、二级管理的经营管理体制。
  (三)《办法》与交通银行现行的有关授权制度互相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首先,《办法》考虑到交通银行规范化管理的实际和交通银行的现行管理体制,除了体现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业务授权的有关规定外,还充实了人权、事权、财权的内容,使交通银行的授权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其次,《办法》将《交通银行内部评级办法》作为确定授权的主要依据写入条款和授权书之中。再次,《办法》同时注意了与《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所确定的授权、转授权内容和方式的衔接,要求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和辖属行必须在被授权的范围内,按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规定的内部授权程序,对内部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必须报送总行备案。此外,《办法》注意与《交通银行内部管理职责划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
  (四)《办法》明确了权限,强化了分支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办法》在规定授予权限的同时,直接将权力和责任与被授权的个人挂钩,并要求被授权人严格依照授权书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受权人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越权经营的责任由受权人承担;《办法》同时规定受权人越权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刑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理。
  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授权的概念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是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即交通银行行长(《办法》中称为授权人)代表交通银行总行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负责行长(《办法》中称为受权人)授权,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行长代表其所在分行,在分行的经营权限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在授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转授权作了规定,即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行长(在转授权时简称转授权人)代表其所在分行,在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本行副职行长、辖属行行长(《办法》称为转受权人)进行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授权。
  为加强各行对下属机构的管理,《办法》除了规定受权人对本行副职行长的授权外,进一步规定各行必须按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程序对内部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的负责人进行授权。《办法》所规定的授权与《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授权有所不同,后者侧重于对岗位权限的规定。各行必须在岗位授权的基础上对内部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的负责人进行授权。
  (二)授权的内容和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商业银行进行业务授权,交通银行的授权不仅包括业务授权,同时还包括人事和财务的授权。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将授权分为两大类,即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基本授权是指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一般业务权限、人事权限和财务权限的规定;特别授权是指对基本授权范围内的某一特定事项的授权或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临时性授权。特别授权只能由总行实施,特别授权一般也不能进行转授权。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采取发放授权书的方式。交通银行行长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行长颁发《授权书》,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行长对本行副职行长和辖属行行长颁发《转授权书》。
  (三)关于授权的时限
  《办法》规定授权的时限与各行行长的任期相一致;授权的调整要与内部评级相结合,将评级结果作为变更授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对分行行长发出任免通知时,同时颁发新的法人授权书;考虑到人事工作中的衔接问题,出现受权人、转受权人变更,而新的受权人、转受权人又未到位的情况下,总行可通过《特别授权书》的方式对临时负责人授权。
  (四)关于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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