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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1998年9月16日 交银发〔1998〕342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修订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本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本会计核算规定。
  一、使用的会计科目
  凡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或基本账户的企业事业法人,委托本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后,在存入资金总额内指定发放委托贷款,其存入资金通过“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其贷款通过“31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
  二、核算手续
  (一)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
  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与委托贷款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并与委托方、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后,应将总协议与单项协议副本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据以在“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开立“存款户”,并掌握、监督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与相应发放的贷款。
  资金划入由委托方签发其存款账户的转账支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贷: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存款户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另在“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设置“保证金户”,于发放贷款时,缮制二借二贷特种转账传票(一借一贷作相应的收支款通知),将相应的贷款金额从“存款户”转入“保证金户”。会计分录为:
  借: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贷: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保证金户
  贷款到期收回后,相应的反方向分录,按贷款金额从“保证金户”转入“存款户”,“保证金户”不计付利息。
  (二)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的核算手续,按照本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发放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33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借款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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