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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4.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收汇的结汇:银行应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外经贸部门出具的经营转口贸易资格文件、已付汇凭证。
  5.境外展销、展览商品等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结汇:银行应审核出境展销、展览的批文、商品出入境报关单。
  6.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中的外汇结汇:无需单据。
  (四)结汇手续。按国际结算惯例及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单证无误后,可办理结汇:
  1.在出口收汇核销单正联“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入收账情况”栏中批注结汇日期、结汇金额,加盖业务公章。
  2.出具“出口收汇结汇核销专用联”结汇水单(此水单必须是专用出口结汇水单,且必须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同时套写),列明经办银行名称、结汇或收账日期、收款单位名称、人民币账号;收汇金额及币种;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此结汇水单供出口单位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用。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只限盖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不得盖在其他联上;银行留存联应保存5年备查。
  根据规定,银行应当事先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格式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印模送当地外汇局备案。
  3.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结汇水单时,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4.对于在结汇后已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结汇水单,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的,银行应将已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回销毁。
  5.若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向银行申请补办,银行凭外汇局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补办批准件,为其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注明“补办”字样。未经外汇局批准,银行不得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结汇水单。
  (五)下列情况银行可出具一般结汇水单(不得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结汇水单:
  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收汇的。
  2.不是直接从境外汇入的,而系代理出口项下,代理方开户行与委托方开户行之间在境内外币计价许可范围内发生转汇的。解付行在确认收款行未出具出口收汇结汇核销专用联的除外。
  3.已进入各类外汇账户(含外汇结算账户)后,再从该账户中结汇或者划出的。
  4.从境内其他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他外汇账户划转来的外汇结汇。
  (六)出口收汇结汇业务的重要提示。
  1.银行收到允许保留限额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超过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部分的外汇,可以先行予以入账,并自超过限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结汇;企业逾期不办理结汇的,银行应通知外汇局。
  2.银行在收到出口企业外汇收入款项,因为出口单位未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能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须将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对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先予以结汇或入账,事后收汇单位不能按规定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划入暂收专户的外汇不计息,未经外汇局核准不得汇出。
  3.保税区企业的外汇资本账户和外汇结算账户的外汇结汇,根据当地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非贸易项下的结汇
  (一)非贸易项下结汇的基本单据、凭证与审核。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的结汇:项目批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结汇:批文及有关凭证。
  3.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结汇:相关的投标书或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合同。
  4.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外汇的结汇:中标书。
  5.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的结汇:外经贸部门出具的经营免税商品的批文、免税商品进口及销售发票。
  6.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的结汇:有关合同、收汇通知书。
  7.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的结汇:有关收汇决定书、收据。
  8.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的结汇: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
  9.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的结汇:利润收入分配证明、有关合同。
  10.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的结汇:索赔文件及原汇出汇款。
  11.出租房地产及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的结汇:租赁合同、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12.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的外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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