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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一级分行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建外字〔1996〕第12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总发字〔1996〕第59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建外字〔1996〕第192号《关于规范全行国际结算制度管理积极稳妥加快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通知》中有关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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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用证  │   远期信用证   │ 其中:90天(含90天) │
│ ├────┬───┼───────┬───┼───────┬───┤
│分│本年发生│ 期末 │  本年发生 │ 期末 │ 本年发生  │ 期末 │
│行│    │ 余额 │       │ 余额 │       │ 余额 │
│名├─┬──┼─┬─┼─┬──┬──┼─┬─┼─┬──┬──┼─┬─┤
│称│笔│开证│笔│金│笔│开证│收取│笔│金│笔│开证│收取│笔│金│
│ │数│金额│数│额│数│金额│保证│数│额│数│金额│保证│数│额│
│ │ │  │ │ │ │  │ 金 │ │ │ │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上表
                           单位:万美元
─────────┬─────────┬─────────┬──┬──┐
 90~180天(含)  │ 180~365天(含) │   365天以上  │  │  │
─────┬───┼─────┬───┼─────┬───┤  │  │
 本年发生│ 期末 │ 本年发生 │ 期末 │ 本年发生 │ 期末 │远开│远余│
     │ 余额 │     │ 余额 │     │ 余额 │期证│期额│
─┬─┬─┼─┬─┼─┬─┬─┼─┬─┼─┬─┬─┼─┬─┤信比│信比│
 │开│收│ │ │ │开│收│ │ │ │开│收│ │ │用率│用率│
笔│证│取│笔│金│笔│证│取│笔│金│笔│证│取│笔│金│证 │证 │
数│金│保│数│额│数│金│保│数│额│数│金│保│数│额│  │  │
 │额│证│ │ │ │额│证│ │ │ │额│证│ │ │  │  │
 │ │金│ │ │ │ │金│ │ │ │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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