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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23日 建总发字〔1998〕183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促进外币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居民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建设银行储蓄部门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申请,为其存于该储蓄部门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
  第三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银行本外币储蓄存单、存折及储蓄卡均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第四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储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银行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提出开具存款证明时在建设银行有一定数额存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只能在原开户储蓄网点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原件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个人存款证明可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称代理人)代为办理和领取。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或领取存款证明书时,须出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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