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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五、清算中心:负责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的汇划和清算。
  第七条 一级分行职责。根据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辖区内的操作规范,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内成员行的储蓄卡异地交易的转发、对账、查询查复、业务统计;处理辖内网上交易的纠纷,协调处理辖内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成员行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行制定的有关办法、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本行的业务操作规范;负责储蓄卡业务的发展及辅导、检查等工作;管理POS、ATM和柜台终端等网上交易设备;处理网上交易的发送、接收、记账、对账、查询查复、调账及业务统计。
  二、负责成员行间的资金清算。
  (一)个人汇款清算部。除了办理个人电子汇款业务以外,还要负责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款项的汇划。其具体职责如下:
  1.接收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信息,生成电子汇划文件提交清算中心;
  2.接收清算中心送交的储蓄卡异地交易汇划信息,冲销挂账;
  3.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调账等。
  (二)会计柜台。没有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的成员行,可以通过会计柜台办理资金清算业务。

第三章 申办异地交易业务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成员行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建立安全可靠、运行稳定、设备完善、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储蓄通存通兑计算机网络系统,ATM和POS实现联机交易,达到龙卡网络系统的技术要求,有完善的资金清算及信息传递系统,实现与总行授权中心的连接。
  二、按总行规定的储蓄卡卡号标准、磁道格式及卡面设计发行储蓄卡,使用总行指定的储蓄卡发卡标识码,遵循储蓄卡管理办法和章程。
  三、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一个会计柜台负责全辖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工作。
  四、设立完善的业务管理机构,管理职责明确。
  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六、严格执行总行制定的网络信息和通讯加密的密钥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入网程序:
  一、成员行向总行零售业务部呈交书面申请。
  二、总行零售业务部会同会计部、信用卡部、科技部和清算中心等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总行科技部会同发卡行科技部门对系统进行联机调试。
  四、联机调试成功后,总行、发卡行业务管理机构对系统进行联机测试和验收。
  五、测试验收通过后,总行下文通知发卡行和其他成员行,该发卡行正式成为网络系统成员行,可以开始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

第四章 柜台交易

  第十一条 营业柜台可以受理异地储蓄卡的存款、取款、账户余额查询及撤销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 营业柜台办理异地储蓄卡业务时必须在柜台计算机终端上处理,不得在POS上办理存、取款业务。营业柜台办理储蓄卡存、取款业务时必须凭储蓄卡办理,不办理无卡存、取款业务。
  第十三条 由于操作错误或原始凭证有误等原因造成的存、取款业务差错,应凭储蓄卡进行撤销。撤销交易必须授权,实行双人操作。
  第十四条 各成员行必须加强对储蓄卡异地交易的风险管理,切实执行授权操作制度。
  一、当日存入存款当日支取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
  二、经办行办理错账冲正及5万元以上大额存取款业务必须授权方可办理。取款5万元以上的,应登记取款人身份证件。
  三、储蓄卡在异地柜台的存、取款交易由总行授权中心实时向发卡行转发,实时登记卡账户。网络中断时不得办理存取款业务。
  第十五条 营业柜台办理异地储蓄卡存款业务,不收取手续费。办理异地取款业务应按取款额的1%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
  一、取款手续费直接在储蓄卡账户扣收,手续费由受理行全额收取。
  二、取款的撤销交易及错账调账应将原交易扣收的相应手续费退回卡账户。
  第十六条 营业柜台受理异地储蓄卡查询业务只能查询账户余额及当日可支取金额,查询时须划卡并输入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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