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
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8年11月25日 建总发〔1998〕155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为了确保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加快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速度,本着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总行对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采用应收款行发起清算方式,由应收款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应付款行逐笔或打包划付资金。
二、各成员行的个人汇款清算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各行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开展情况在个人汇款清算部增设相应人员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三、未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的成员行可指定辖内一个会计柜台负责全辖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四、总行除在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深圳六个分行进行试点外,还拟在辽宁、沈阳、大连、宁波、福建、厦门、青岛、重庆等分行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行应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开办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准备工作。
五、以前下发的有关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均按本通知执行。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管理,保证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网络系统安全、高效正常运行,根据《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会计制度》、《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是以龙卡网络系统为基础,由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作为资金清算点,通过与各成员行储蓄通存通兑系统进行联网,实现储蓄卡在全国联网的营业柜台、ATM及特约商户POS上的实时交易业务。
第三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只办理人民币业务,范围包括异地营业网点的存取款和查询、ATM取款和查询、商户POS消费。
第四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准确、安全、规范、实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由总行、一级分行、成员行三级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 总行业务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零售业务部、会计部、信用卡部、科技部和清算中心等。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零售业务部:负责提出和完善业务需求;制定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业务的推广、完善及宣传工作;审查和批准入网成员行;制定成员行储蓄卡发卡标识码;协助制定网络系统及业务发展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协调处理网络系统其他有关事项。
二、会计部:负责制定龙卡网络会计核算办法。
三、信用卡部:负责特约商户的拓展、培训;制定龙卡网络管理办法和制度;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实时转发、对账调账信息的传递、查询查复、业务统计、仲裁及有关投诉处理。
四、科技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优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