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130号)的有关精神和现行财务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
  投资风险准备金由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每年年初按本行投资余额的3‰集中统一提取,二级分行以下的投资及应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由二级分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的范围
  准予核销的对外投资必须是1995年7月1日《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前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全资企业和联营、参股企业的投资及其他投资。
  三、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的条件
  凡需核销的投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投资企业经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关闭,进行清偿后,无法归还的投资;
  (二)被投资企业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法偿还的部分或全部投资,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归还的投资。
  四、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的审批程序
  各经办行发生的每笔投资损失,均由投资行逐级上报上级行审核,最后由总行审批。核销时,各行要逐级以文件形式上报投资损失核销报告,并附“核销投资损失申报表”(见附二),经各级行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报总行计划财务部。投资损失行根据总行批文进行核销的账务处理。
  投资损失核销报告应附材料包括:
  (一)投资发生时的有关材料,如原始投资协议、合同或划款凭证复印件等;
  (二)投资损失时的有关材料,如有权部门关于企业破产、撤销或关闭的文件或公告;企业清算的清算报表;经办行关于核销投资的意见;经办行收回剩余财产的证明材料等;
  (三)其他与该项投资核销有关的文件,如经办行该项投资的账务记录复印件等。
  五、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和收回的账务处理
  在“营业费用”科目下增设“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投资损失”明细账户,用于核算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核销直接计入成本的投资损失。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