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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制度改革的紧急通知

附:一   建设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会计处理手续

  一、账户的设置及使用
  (一)在“经营调节基金”科目下增设“专项准备金”、“法定准备金”、“调节基金”三个二级科目。
  1.“法定准备金”二级科目核算各级行按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缴存的准备金。该科目设“缴存上级行”户和“下级行缴存”户(按下级行设明细户),办理对下级行退缴时或向上级行补缴时记借方,办理对下级行补缴时或向上级行退缴时记贷方。
  2.“专项准备金”二级科目核算各级行按1998年3月31日末一般性存款余额的5%缴存的资金。该项资金总行收到后,存入在人民银行总行开立的临时存款户,按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要求支配和使用。该科目设“缴存上级行”户和“下级行缴存”户(按下级行设明细户)。
  3.“调节基金”二级科目下设“调节基金”户,核算原在“经营调节基金”科目下“经营调节基金”户核算的内容,原核算方法、要求不变。
  (二)各级行在“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科目余额划转完毕后,取消“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科目。
  二、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资金划转的会计处理
  (一)划转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资金的有关规定。
  1.各级行在人民银行将我行存入的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资金划转时,根据人民银行划转金额将“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科目余额全额转入“经营调节基金”科目下的“法定准备金”户中核算,待人民银行按1998年3月末一般存款的5%存入“临时存款”户后,总行按人民银行总行口径计算各一级分行专项准备金,将相应资金转入“专项准备金”户,一级分行及其所属以同样方式和口径自上而下划转专项准备金。
  2.为保证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资金正确逐级划转,各级分支行应按人民银行要求同开户人民银行进行核对,相互签证,管辖行同时应向开户人民银行办理汇总签证。各级行签证后,将一联签证单(管辖行为汇总签证单)或其复印件先行电传上级行,同时将原件邮寄上级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分行、三峡分行将一联签证单按要求电传和邮寄总行外,同时向其省行报送一份。
  3.省分行及省会城市分行办理资金划转时,应与开户人民银行做好沟通并及时核对,收到人民银行未按隶属关系划转的回单,应及时请人民银行调账,并通知对方行。经与协商人民银行未调账的,收到回单行应将有关回单复印件送交对方行,两行可暂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上划结束后应无余额,确保划转的资金数字准确。
  (二)划转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资金的会计核算处理。
  1.基层行划转的处理。基层行收到人民银行划转回单后,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及人民银行回单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记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交计财部门。会计分录:
  借:经营调节基金——法定准备金——缴存上级行户
   贷: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
  2.管辖行的处理(开户人民银行按正常隶属关系办理划转的)。管辖行收到人民银行转来的基层行上划回单,填制二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人民银行回单及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记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交计财部门。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
   贷:经营调节基金——法定准备金——××下级行缴存户
  管辖行收到开户人民银行向上级行划转资金的回单,核算手续比照“1”处理。
  3.有计划单列市分行(含苏州、三峡分行,不含深圳分行)的省分行处理。省分行如果收到开户人民银行转来的计划单列市分行上划存中央银行一般存款资金的回单,在确认无误后,填制二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人民银行回单及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记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邮寄到总行。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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