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应用项目提交者应会同运行机构共同制定周密、严谨的项目投产计划。
第二十六条 应用项目提交者应向运行机构提供完整的有关项目投产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资料,并负责运行相关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利用现有系统资源的应用项目,运行机构与应用项目提交者应共同对系统资源情况进行分析,确定资源分配方案。
第二十八条 运行机构依据技术文档的要求准备运行环境。
第二十九条 运行机构要掌握应用项目提供的各种系统监控、维护工具,并检查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条 运行机构、应用项目提交者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共同确定各方职责:应用项目提交者主要负责应用项目的技术支持和优化;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运行机构主要负责正式投产运行后的应用系统安全运行。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运行机构依据投产计划,确认各项投产准备工作符合应用项目的运行需要后,提交投产报告,经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审批(必要时经有关行长审批)后,该应用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六章 值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值班管理是指对运行机房值班工作及运行值班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运行机房的值班由各级行运行机构负责管理。机房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
第三十四条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情。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岗,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并由负责人落实他人代班。
第三十五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接班人员未到岗,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十六条 运行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密切监视并定时检查主机系统、网络通信系统、外围设备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