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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业务部贷款展期审批程序

  (三)经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展期的申请材料,应报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正式批准。
  (四)有关信贷员按照总经理的批示,书面通知借款人办理展期手续,并报备信贷管理部。
  三、贷款展期的期限
  (一)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展期不得超过1年;
  (二)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三)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3年。
  四、展期贷款的利率
  中国银行自营贷款展期后的利率应按展期申请批准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五、转贷款的展期
  (一)以“挂钩转贷”方式转贷的国外贷款,一般不允许展期,借款人在国内转贷协议规定的每期还款到期未还的款项,均应作逾期处理。如借款人向总行信贷业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该部与国外贷款行协商,对方同意对国外贷款协议展期的情况下,总行信贷业务部可同意按国外贷款行同意延展的期限展期。展期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
  (二)以“脱钩转贷”方式转贷的国外贷款,在转贷协议规定的每期还款期限到期前,如借款人申请展期,经总行信贷业务部审查同意,视其情况允许适当展期,但每次展期最长不超过两年,且展期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国外贷款协议规定的最终到期日。
  (三)经批准展期的脱钩转贷的转贷款,在办理展期时应和借款人重新确定有关转贷条件,并由总行信贷业务部根据不同情况重新确定贷款利率。挂钩转贷的原则上仍执行原贷款协议规定的利率,如国外贷款行另有规定,则执行新规定的利率。
  六、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形式展期业务,审批权限仍在信贷管理部。无论贷款全部展期或是局部展期,均按一笔新贷款办理审批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有关业务人员应在到期日前通知并督促借款人按时偿付。凡未经批准展期的贷款,如到期未还,均应按逾期贷款处理。
  (二)对外出具的借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或租赁担保项目项下发生垫款时,借款人未能在反担保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规定的日期偿还垫款本金,应作为逾期贷款处理,不得办理展期手续。
  本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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