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业务部贷款展期审批程序

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业务部贷款展期审批程序
 (1998年11月13日 中银信业〔1998〕80号)


  总行党委于7月20日通过了信贷管理部关于调整贷款展期批准权限的建议。今后凡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贷款展期,均由总行信贷业务部自行审批并报备信贷管理部。为规范贷款展期业务,特制定本程序。
  一、贷款展期的申请
  总行信贷业务部自营本、外币贷款和转贷的国外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在贷款本金到期日前一个月向贷款人书面提出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展期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后的还款计划。如系合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则应提供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贷款展期的决议文件或其他有效的授权文件。
  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贷款展期的书面证明。
  二、贷款展期的审查和批准
  凡符合《贷款通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展期业务,无论贷款金额大小,均由总行信贷业务部自行审批并报备信贷管理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有关信贷员收到借款人的展期申请书后,应按中银信管〔1997〕92号的要求重新评审项目。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申请展期的理由:
  2.借款人财务状况;
  3.借款人管理情况;
  4.借款人与中国银行关系;
  5.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6.项目的行业和市场情况;
  7.项目的建设和投产情况、效益现状及预测(固定资产项目);
  8.还款能力;
  9.担保情况和抵(质)押的合法性。
  有关信贷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形成结论性意见,报主管处长复审。
  (二)主管处长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如同意展期,则报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如不同意展期,则应立即退有关信贷员通知借款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