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呆坏账核销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11月25日 中银信管〔1998〕6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青岛市、大连市、宁波市、深圳市分行:
现将财政部财监字〔1998〕230号文件《关于
调整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呆坏账核销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行自接文之日起,严格按照财政部文件精神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以贷款企业为单位,每户不满100万元的”是指当年上报核销的没有列入国家兼并破产和减人增效计划,贷款本金每户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已列入计划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财监办审批。
二、各行应对不需报财监办审查的呆坏账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绝不允许人为的“弄虚作假”和“化整为零”的现象发生,此类情况总行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